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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文胜、周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胜,周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45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胜,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拘传到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利,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453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刘文胜、周利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田、赵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胜、周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文胜伙同马二娃(在逃)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褚刘行政村范小庙自然村徐某家的鸡棚里将被害人徐某喂养的11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672元。2、2016年2月13日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被告人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贾庄行政村后巴士庙村王某家的厕所里将被害人王某喂养的4只母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392元。3、2016年2月27日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马二娃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路楼行政村路楼自然村李某甲家里的猪圈里将被害人李某甲喂养的4只母鸡和一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245元。4、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大董行政村路卞庄自然村周某家的鸡棚里将被害人周某喂养的6只母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336元。5、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刘光行政村鸭子湖自然村李某乙家的猪圈里将被害人李某乙喂养的13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1100元。6、2016年正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马二娃在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三官行政村魏庙自然村李某丙家堂屋窗户下鸡窝里将被害人李某丙喂养的2只母鸡和3只鸭子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264元。7、2016年正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双楼行政村刘夹道自然村刘某家堂屋窗户下鸡窝里将被害人刘某喂养的7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465元。8、2016年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核桃园将张某在核桃园饭店门口鸡笼的13只本鸡、10只野鸡和3只鹅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195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文胜、周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第八起其未参与,第五起其只拿了四只鸡。被告人刘雷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文胜伙同马二娃(在逃)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褚刘行政村范小庙自然村徐某家的鸡棚里将被害人徐某喂养的11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67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文胜、周利分别于2016年3月3日、3月4日被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周利的基本情况。3、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文胜因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判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周利因强奸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文胜于2016年3月3日传唤到公安机关。5、情况说明:因报案信息不全,刘文胜的另一同伙没有找到,部分案件仍未能核实。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刘文胜及被告人刘文胜与被告人周利相互辨认的情况。8、扣押笔录证明:扣押的作案工具皖S×××××起亚小型轿车照片。9、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11只母鸡和1只公鸡价值人民币672元。10、被害人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十河镇褚刘行政村范小庙西南角,其家坐北朝南,进门是大院,大门两侧是套房,院子北头是堂屋,大门外路南沿是其家中鸡棚,南边是土路、河沟,其住套房内,其子住堂屋里。2016年3月3日凌晨2点20分,其透过窗户听到外面鸡棚有动静,鸡棚的门是用尿素袋做的,当时其听到尿素袋碰响了,其打开窗户看到一个男的在鸡棚门口翘着屁股偷鸡,其喊是谁,他还继续背对着其弯着腰在干啥,其喊小偷,那个男的站起来就往东跑,男的站起来时其看到是赵庄的小胜,这时候鸡棚里又出来一个男的也往东跑。其家中11只四、五斤重的黄羽母鸡被偷,1只深红色的公鸡被偷,都养了三、四年了,12只鸡价值800元左右。其认出偷鸡的其中一个男的外号叫小胜,今年46岁,是其庄南边赵庄的,身体特征明显,个子矮,瘦小,罗锅,两庄相距三、四百米,其认识小胜20多年了,不可能认错。在四、五天前,其看见小胜骑着一辆红色三轮车出现在其家门口的河南沿,可能事先踩过点。11、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其在白湖龙山监狱服刑时认识十九里的马二娃,2016年3月2日夜里,马二娃骑电动三轮车到其家中找其一起去偷东西,两人在赵桥乡刘大庄庄东头一家偷了三只鸡,这户人家没有院子,五间房屋,三间堂屋,两间偏房,鸡笼子在堂屋西边外边的窗户下,鸡笼子是铁笼子,两人用绳把人家的门鼻子从外面系住。偷过上一家之后,两人到十河镇范小庙南头一家偷了12只鸡,每只鸡有三斤左右。这家是门朝南的四合院,堂屋三间,鸡棚在五米朝南的河沿上,鸡棚门口有灯闪着,偷鸡时两人用绳拴住大门门鼻子,这家屋后有个电表盒,其指点马二娃将这家的电闸搬掉,人被惊动后当时报警了,两人就各回各家了,鸡被马二娃带走去掉,卖后再分钱,后来其被抓住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16年2月13日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被告人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贾庄行政村后巴士庙村王某家的厕所里将被害人王某喂养的4只母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9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4只母鸡价值人民币392元。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利于2016年3月4日传唤到公安机关。4、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周利的基本情况。5、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文胜因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判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周利因强奸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7、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王某收到被告人周利的退赔款400元,取得谅解。8、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双沟镇贾庄行政村后巴士庙村10号,2016年2月13日夜里,其家中四只鸡被盗,第二天早上六点多起来时才发现,鸡是用木头板子堵在家里自搭的厕所里,如果没人拿这些鸡肯定是不会自己跑出去的,其起来打开门时发现其屋门被人用其家门口树上的铝线系住。其家没有院子,是农村常见的瓦房,鸡放在堂屋东侧的厕所里。四只鸡每只7斤多重,养了一年多。9、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除了和马二娃一起偷过东西之外,其还跟十河镇大周的周利一块偷,周利有一辆银白色的轿车,其每次偷都付给周利车钱,让他去拉偷的东西,然后管他吃饭,每次晚上也就20分钟到1小时的时间,他知道我是偷鸡的,每次都是跟他电话联系。10、被告人周利供述证明:其和刘文胜一起盗窃,每次都是摸到点车费,其和刘文胜一起到贾庄行政村巴士庙村去盗窃,每次都给其二十到一百元的车费,其吃了4、5只鸡。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三)、2016年2月27日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马二娃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路楼行政村路楼自然村李某甲家里的猪圈里将被害人李某甲喂养的4只母鸡和一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4只母鸡和1只公鸡价值人民币245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家住十河镇路楼行政村路楼自然村71号,2016年2月27日夜里,其家中鸡被盗,鸡是放在其厨房南边的猪圈里,夜里没有听到动静,早晨起来发现堂屋门鼻被人从外面用白尼龙绳系上,其解开绳出来后发现猪圈里的5只鸡不见了,其在4只黄羽公鸡,1只红羽白尾巴公鸡,每只7斤左右,都养了一年左右。其家在路楼庄中间,房屋坐北朝南,北边是堂屋三间,堂屋门朝南,东边是厨房,没有院墙,猪圈在厨房南头。5、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其和马二娃在十河镇卞铺西边过了河的一个庄庄北后方向的一家鸡圈里偷了5只鸡,马二娃经手卖了分给其140元钱。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四)、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大董行政村路卞庄自然村周某家的鸡棚里将被害人周某喂养的6只母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3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6只母鸡价值人民币336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周某收到被告人周利的退赔款340元,取得谅解。5、被害人周某陈述证明:其住十河镇大董行政村路卞庄自然村38号,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家堂屋东边的鸡棚里6只黄羽母鸡被盗,每只重4斤左右,养了一年的鸡。夜里没有听见动静,早晨起来发现鸡棚里14只鸡还剩8只,没有其他财产损失。其家坐北朝南,北边堂屋三间,堂屋门朝南,西边是厨房,东边是烟炕,没有院墙,鸡棚在堂屋东边,烟炕北边。6、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在十河镇卞铺西边小卞洼庄南地一家有两间瓦房,在厕所里有一个网栏的有三、四只鸡,被其和周利偷走,鸡给周利了,这次没给周利钱。7、被告人周利供述证明:其开车拉着刘文胜去盗窃,后来刘文胜给了其几只鸡,之后其退还给被害人336元,取得谅解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五)、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刘光行政村鸭子湖自然村李某乙家的猪圈里将被害人李某乙喂养的13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1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13只母鸡和1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100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李某乙收到被告人周利的退赔款1100元,取得谅解。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其住十河镇刘光行政村鸭子湖2号,2015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两点钟左右,其听到鸡叫起床查看,打开大门时发现大门口有两根木棍,其家东边二十多米处有辆黑色轿车,车头朝南,其出门时轿车刚好启动朝南跑,查看猪圈发现猪圈里原来的18只母鸡、两只公鸡,两外还有两只斗鸡、两只鸭子,少了13只母鸡,1只公鸡,没有其它财产损失。丢的13只母鸡是黄羽鸡,1只红羽公鸡,每只都在四斤左右,都是养了三、四年的鸡。其家在鸭子湖南头,房屋坐北朝南,院子朝南,院子北头四间堂屋,东头是厨房,大门口是东西土路,土路南边是红旗二沟,猪圈在东西土路南沿,猪圈是用砖砌的。6、被害人梁某陈述证明:系李某乙之妻,家中丢了14只鸡,其在有几只是小偷偷跑的,另外几只是小偷偷鸡吓跑的,因为是夜里看不清楚,李某乙猜是黑色的车。7、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其和周利在十河镇鸭岛湖偷过三只鸡,在鸭岛湖路口南地第二户,这家鸡在大门口外面,在猪圈里面,正拿着来人醒了,其与周利就开车跑了,这家大门没有锁,其用板凳放人家门口了,这三只鸡在十河集上卖了100元钱,没给周利钱。8、被告人周利供述证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也是夜里两、三点钟,其和刘文胜在十河鸭子湖那边,刘文胜弄了一袋子鸡,有多少不清楚,给其五十元车费。后来其退赔了1100元,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六)、2016年正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马二娃在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三官行政村魏庙自然村李某丙家堂屋窗户下鸡窝里将被害人李某丙喂养的2只母鸡和3只鸭子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6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2只母鸡和3只鸭子价值人民币264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明:家住双沟镇三官行政村魏庙村,2016年正月的一天夜里,其在家中睡觉,听见鸡窝里有动静,出门看后发现鸡窝中的三只白色的鸭子、两只黄色母鸡都不见了,每只鸡有三、四斤重,鸭子有四、五斤重。家里没有院墙,鸡窝在堂屋窗户下面。5、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其和马二娃在三官魏小庙庄后地里,这家是2间门朝南的瓦房,在瓦房西半边鸡窝里,两人偷了三只鸡和两只鸭子装在袋子里就走了,走到庄后听到有人喊,两人把偷到的鸡鸭连同袋子一起扔地里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七)、2016年正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双楼行政村刘夹道自然村刘某家堂屋窗户下鸡窝里将被害人刘某喂养的7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7只母鸡和1只公鸡价值人民币465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刘某收到被告人周利的退赔款465元,取得谅解。5、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家住赵桥乡双楼行政村刘夹道自然村西33号,2016年正月份的一天早晨,其起床后来看鸡时发现鸡窝里只剩一只鸡了,七只红色母本鸡、一只红色公鸡被偷了,每只三、四斤重,鸡窝被人掏了个洞,家中没有院墙,就一间屋子和一间厨房,鸡窝在屋子窗户下面。6、被告人刘文胜供述证明:其跟周利到三官刘夹道在半个月前偷过一次,在这个庄西头一个门朝南的五间房子,没有院墙,鸡棚在屋山西头,其从鸡棚里头了十几只鸡放周利车上拉走了,第二天到卖给古城镇鸡行了。分给周利100元,又管他吃顿饭花了100多元。7、被告人周利供述证明:其开车拉着刘文胜去盗窃,后来刘文胜给其一百元钱,之后其退还给被害人465元,取得谅解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八)、2016年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文胜伙同周利在亳州市谯城区核桃园将张某在核桃园饭店门口鸡笼的13只本鸡、10只野鸡和3只鹅盗走,该被盗物品经亳州市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文胜及周利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2、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的13只本鸡、10只野鸡和3只鹅价值人民币1950元。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张某收到被告人周利的退赔款1950元,取得谅解。5、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家住双沟镇三官核桃园,2016年2月底的一天早上,其起床后发现核桃园里的鸡笼被人把网剪断,鸡笼里的13只本鸡、2只鹅、10只野鸡被盗,本鸡每只5斤重,23元一斤从乡下收的,2只鹅也是其20元钱一斤从乡下收的,每只10斤左右。其在核桃园有个饭店,鸡笼在饭店的开阔地。其在监控中看到小偷是开一辆银白色轿车过来的,轿车上的人下车用手偷的,然后放在了其车里。7、被告人周利供述证明: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也是夜里两、三点钟,其和刘文胜在三官核桃园那边,刘文胜弄了一袋子鸡,有多少不清楚,给其五十元车费。之后其退还给被害人1950元,取得谅解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文胜、周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处罚,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利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杨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1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