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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杰与被告裴广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某,裴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2089号原告:王艳某,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裴广某,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王艳某与被告裴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某、被告裴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请求平均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价值40000.00元的四头牛;3.平均分割位于法库县和平乡三合屯的三间瓦房;4.平均分割价值9000.00元的摩托车一辆,价值4900.00元的三轮车一辆;5.平均分割10000.00元人民币定期存款;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2月20日在法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子裴杨,于1996年4月26日出生。由于二人婚前感情薄弱,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6月6日下午,原、被告二人再次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手持树棍、砖头殴打原告。半夜,被告更是趁原告睡着之际,用手掐住原告的脖子,致使原告脖子淤青。多年来,原告一直生活在被告打骂之中,担惊受怕,现在,原告再不能忍受这种恐惧的婚姻。我和被告结婚20年,一直是我在挣钱养家,被告没有挣过钱。因此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裴广某辩称,我没有打骂过原告,我没有不挣钱养家,我自己也挣钱。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裴杨,于1996年4月26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近几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6月6日双方打架,并分居至今。原、被告现有财产为牛四头、摩托车一辆、三轮车一辆、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抚育子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艳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轩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古 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