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葛汉军与吴军、方礼、第三人邓春生、万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汉军,吴军,方礼,邓春生,万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76号原告:葛汉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方礼,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春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第三人:万超,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汉军与被告吴军、方礼、第三人邓春生、万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汉军负担。审 判 长 葛子胜审 判 员 胡 娜人民陪审员 马骏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