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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仲彬与肖天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仲彬,肖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肖仲彬,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肖天均,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仲彬与被执行人肖天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天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仲彬认可被执行人肖天均给付了178200元,被执行人肖天均与申请执行人肖仲彬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天均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肖仲彬74900元,申请执行人肖仲彬则自愿放弃其余金额。期间,申请执行人肖仲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冉 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