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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保群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群,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刘保群,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号。被执行人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负责人薛文俊,代理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刘保群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保群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