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浏阳某银行与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建兴,黄琴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461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告:戴建兴,男。被告:黄琴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建兴、黄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