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黎萍与孙丁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黎萍,孙丁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3350号原告:周黎萍,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丁华,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立,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原告周黎萍与被告孙丁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黎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被告孙丁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黎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317,772元、医疗费57,156.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护理费4,280元、营养费4,200元、误工费2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300元、律师费5,5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孙丁华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8日1时50分许,在本市吴中路东侧近中山西路约100米处,孙丁华驾驶沪DZXX**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丁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孙丁华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各项费用没意见。事发后,孙丁华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048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附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同意依法赔偿。关于诉讼请求:医疗费凭据认定;残疾赔偿金认可按9级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衣物损失均无异议;营养费认可按每天30元计算;误工费,原告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1时50分许,在本市吴中路东侧近中山西路约100米处,孙丁华驾驶沪DZXX**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丁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沪DZXX**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保险公司处,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附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伤后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脊柱压缩性骨折。经治疗后,原告支付医疗费57,156.59元(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被告孙丁华支付医疗费1,048元,合计58,204.59元。原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4天,支付护工费240元。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查原告伤情后,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华政[2016]法医残鉴字第J-59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周黎萍因交通事故致L1椎体爆裂骨折,L1左侧椎弓根及棘突骨折,L4椎体骨挫伤,L4-5椎间盘膨隆,后纵韧带部分撕裂伤,现T12-L2椎体椎弓根内固定在位,遗留腰部活动障碍,综合评定为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术后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950元。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周黎萍系该公司员工,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5月10日向单位请病假,该时间内未发放工资。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代理费5,500元。周黎萍系本市非农户籍。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护工费发票、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误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户口簿;孙丁华提供的医疗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事发经过认定孙丁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沪DZXX**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保险公司处,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责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理赔的部分由孙丁华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原告在事故中受伤,根据在案票据,本院认可原告发生医疗费共计58,204.59元,均凭据予以支持。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明确的营养期105日(含二期),原告主张4,200元可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护理费4,280元、衣物损失300元,保险公司均予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交通费,考虑原告就诊所需,其主张300元,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情、户籍性质、年龄等因素,其主张317,772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本院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其主张15,000元并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24,500元但所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可,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休息期210日(含二期),本院酌情支持误工费15,330元。以上合计415,516.5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鉴于保险公司已预付医疗费10,000元,经折抵后,尚应支付405,516.59元。鉴定费1,950元系原告确定其伤情所需,本院凭据予以支持。律师费,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并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事故责任、本案案情及本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其主张5,5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两项合计7,45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孙丁华承担。鉴于孙丁华已预付治疗费1,048元,经折抵后,尚应支付6,4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黎萍405,516.59元;二、孙丁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黎萍6,4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6元,减半收取计3,883元,由周黎萍负担144元、孙丁华负担3,7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益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一: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二:本院账号收款账户全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代保管款专用帐户账号:03385600040023053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