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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010号原告: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曹德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静,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天,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邓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永东,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代表人:胡道贤,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永东,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海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99.50元,由原告苏州市好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培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