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38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晋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到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社区远华中学宿舍5楼501室被害人黄某宿舍内,盗走其一瓶价值人民币255元(币种下同)的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1370元的马爹利牌蓝带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570元的马爹利牌名士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588元的台湾窖藏牌高粱酒及四个价值2139元的建盏。案发后,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并提供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到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社区远华中学宿舍5楼501室被害人黄某宿舍内,盗走其一瓶价值255元的人头马VSOP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1370元的马爹利牌蓝带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570元的马爹利牌名士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588元的台湾窖藏牌高粱酒及四个价值2139元的建盏,综上,被告人赖某盗窃赃物价值合计49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其失窃过程。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本案的追赃情况。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某的身份情况。5.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过程。6.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7.被告人赖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其在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追赃,被告人赖某亦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晓燕审 判 员 林雅思人民陪审员 林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丁鸿鑫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