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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9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辉,孙双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9458号原告:杜辉,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XXX弄XXX号XXX室。诉讼委托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双进,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年镇政府家属院1号。原告杜辉与被告孙双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杜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辉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韫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