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树众、甘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众,甘建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025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海,男,系该联社大靖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树众,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农民。被告:甘建元,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树众、甘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