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雅凤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781号原告江雅凤与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出的(2016)浙0283民初4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雅凤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奉化农商银行的股权由另案处置中,本案不再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江雅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雅凤劳务报酬4301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8元,执行费551.72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7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