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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国兵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夏龑,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6]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夏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在担任本区圆通快递滨和店快递员期间,利用其代收淘宝客户快递费的职务之便,以隐瞒、欺骗公司的手段将本区温馨人家小区内淘宝店经营者丁某交付的人民币75886元快递费占为己有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6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杨鑫林的陈述;证人钱某1、钱某2、丁某、竺某、史某的证言;结算单据;工资表;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