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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崔之龙与王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之龙,王武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947号原告:崔之龙,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武艳,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崔之龙诉被告王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崔之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崔之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崔之龙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