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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招、尤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招,尤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招女,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尤昌春,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李招女与被执行人尤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招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尤昌春支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6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尤昌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招女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尤昌春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尤昌春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