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康伟与刘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康伟,刘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康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0日,住佳县峪口乡任家畔村,身份证号:612729198112204239。被执行人刘军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1日,佳县白云山旅游公司职工,身份证号:6127291977081151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按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5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旺在佳县白云山旅游公司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军旺在佳县白云山旅游公司应发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