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德,李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922号申请人刘宗德,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克飞,男,回族。刘宗德与李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宗德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克飞驾驶的宁C304**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宗德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50000元向本院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克飞驾驶的宁C304**号轻型普通货车。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李克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生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