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福海与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福海,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南福海,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执行人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住蓬莱市登州路53号。申请执行人南福海于2016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南福海与被执行人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407.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偿还欠款8856.33元,交给魏强,执行费50元交至蓬莱市人民法院,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89号南福海与被执行人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