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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超波、汤俊武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波,汤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超波,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剑群,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俊武,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超波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汤俊武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超波及其辩护人张剑群、被告人汤俊武到庭参加诉讼。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7月31日延期审理,同年8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诈骗事实1、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高超波以购买一辆丰田二手车为由,经事先编造谎言,从林某处骗取10万元借款。后因林某一直催讨车子,高超波便将从租赁公司租用的浙G×××××号丰田轿车抵至林某处,直至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浙G×××××号轿车价值144500元。2、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高超波、汤俊武事先伪造了浙G×××××(该车系从租赁公司租用车辆)二手车买卖合同、借条等凭证,后高超波使用该伪造的凭证以抵押借款方式从王某3处借得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该浙G×××××号尼桑轿车价值110000元。3、2014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人高超波陆续向吴某借钱,后高超波和吴某商量,吴某的一辆别克轿车交由高超波转卖,所得价款借给高超波,高超波将其本人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卖给吴某,价款先予抵消上述借款,如有余款另外结算,吴某同意。后高超波以9万元价格转卖了吴某的别克轿车,但一直未将宝马轿车过户给吴某,也未将9万元钱归还给吴某,还将宝马轿车骗回抵至他人处。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高超波在武义县五金一条街其所经营的超波二手车店内,容留高某、高建江两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2、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超波在其经营的超波二手车店内,两次容留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傍晚,被告人高超波在其经营的二手车店内容留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超波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俊武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超波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汤俊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1、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高超波以购买一辆丰田二手车为由,经事先编造谎言,从林某处骗取10万元借款。后因林某一直催讨车子,高超波便将从租赁公司租用的浙G×××××号丰田轿车抵至林某处,直至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浙G×××××号轿车价值144500元。现涉案浙G×××××号车辆已经返还车主。2、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高超波、汤俊武事先伪造了浙G×××××(该车系从租赁公司租用车辆)二手车买卖合同、借条等凭证,后高超波使用该伪造的凭证以抵押借款方式从王某3处借得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该浙G×××××号尼桑轿车价值110000元。现涉案浙G×××××号车辆已经返还车主。3、2014年10月28日开始,被告人高超波陆续向吴某借钱,后高超波和吴某商量,吴某的一辆别克轿车交由高超波转卖,所得价款借给高超波,高超波将其本人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卖给吴某,价款先予折抵上述借款,如有余款另外结算,吴某同意。后高超波以9万元价格转卖了吴某的别克轿车,但一直未将宝马轿车过户给吴某,也未将9万元钱归还给吴某,还将宝马轿车骗回抵至他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超波、汤俊武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驶证复印件、汽车借用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保证书、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借条、质押借款合同、车辆信息、诊断报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人楼某、林某、梅某1、张某1、王某1、梅某2、王某2、舒某、邱某、王某3、张某2、朱某、胡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贾某的陈述;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武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高超波在武义县五金一条街其所经营的超波二手车店内,容留高某、高建江两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超波在其经营的超波二手车店内,两次容留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3、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傍晚,被告人高超波在其经营的二手车店内容留高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超波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报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超波、汤俊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高超波参与三次,涉案金额344500元,被告人汤俊武参与一次,涉案金额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高超波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超波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高超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汤俊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超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已扣除之前羁押的11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汤俊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超波、汤俊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其中被告人汤俊武10万元)继续追缴,发还林云兰、王武、吴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达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故意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最高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