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1)万利君与宗永亮、陈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永亮,万利君,陈莉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永亮,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花园下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利君,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三余镇建新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莉丽,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花园下村**号。上诉人宗永亮因与被上诉人万利君、原审被告陈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永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宗永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宗永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