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修忠云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忠云,陈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638号原告修忠云,女,满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告陈小龙,男,汉族,无业,现住科左后旗。原告修忠云与被告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时,已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一并向原告送达和释明。本院按原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说不是其本人起诉的,也没有时间到本院业务庭办理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