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墙师学与被申请人邵红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墙师学,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09号申请人:墙师学,男,生于1974年10月3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邵红,女,生于1986年8月2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墙师学与被申请人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墙师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邵红位于荆门市泉口路丁香园X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申请人墙师学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及位于荆门市X号X幢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为其提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墙师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邵红位于荆门市X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墙师学位于荆门市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