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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颖涛与慕容雪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涛,慕容雪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769号原告:王颖涛,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慕容雪寒,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涛诉被告慕容雪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颖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00元,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颖涛负担、退还原告王颖涛3,300.00元。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