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先芬与陶余辉、苏成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先芬,陶余辉,苏成圣,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450号原告:高先芬,女,1975年6月6日生,居民,住舒城县。被告:陶余辉,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舒城县。被告:苏成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舒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办公楼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先芬诉被告陶余辉、苏成圣、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