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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审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与伍先全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伍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383号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住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号(梁平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盛彬彬,大队长。被执行人伍先全,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81939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驾驶渝F891**号车于2016年3月28日10时39分,在G42沪蓉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546KM+00M处实施了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场作出NO:181939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应在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由于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作出的NO:1819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NO:1819395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