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940号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49849962B,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底村皂子篷自然村44号。法定代表人:郑永礼,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0555518W,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王村村王村街42号。法定代表人:郑长洪,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江山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