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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申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国忠与杨少田、崔学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国忠,杨少田,崔学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字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忠,住宁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少田,住宁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学民,住宁城县。再审申请人崔国忠与被申请人杨少田、崔学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一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涉案四间正房不是与崔学民共同共有,而是物权所有人为崔国忠;确认涉案房屋转卖协议无效;杨少田搬出该四间房屋查明事实再审。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此案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没有充分的证据否定原一、二审判决,综上,崔国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崔国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文清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莉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