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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字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建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598号罪犯张建设,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刑初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设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二0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张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设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又系主犯、累犯且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义勋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