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友(连云港)饲料有限公司与叶志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友(连云港)饲料有限公司,叶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韩友(连云港)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志明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韩友(连云港)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是迁出猪舍案件,因被执行人饲养生猪有几千头,暂无其他地方存放,正准备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理,现按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