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腾贯玲、常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腾贯玲,常文明,李伟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6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住所地迁安市南二环路中段南侧金港医药商业广场B座01、0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76037364D。负责人:冯晓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向华,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腾贯玲,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常文明,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李伟坤,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被告腾贯玲、常文明、李伟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