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5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等与史放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依敏·萨吾提,图尔贡·萨吾提,史放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690号原告:毛尼亚孜沙吾提,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温宿县。原告:吐尼亚孜买买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温宿县。原告:依敏萨吾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温宿县。原告:图尔贡萨吾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温宿县。被告:史放光,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原告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依敏·萨吾提、图尔贡·萨吾提与被告史放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依敏·萨吾提、图尔贡·萨吾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依敏·萨吾提、图尔贡·萨吾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依敏·萨吾提、图尔贡·萨吾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毛尼亚孜·沙吾提、吐尼亚孜·买买提、依敏·萨吾提、图尔贡·萨吾提负担。审判长喻霞审判员李慧人民陪审员吴海英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