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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波与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孙波。被执行人燕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802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还申请执行人孙波30万元保证金。经调查,被执行人燕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燕伟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孙波确认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红定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