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付和生、付春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付和生,付春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541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600012-0。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职员。被告:付和生,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付春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和生、付春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