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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施丽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施丽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667号之一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宾,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方奎,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施丽晒,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施丽晒,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施丽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鑫佳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煌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