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日红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1282号移送执行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日红,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乡县横市镇金棋村左家组,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本院执行的秦日红诈骗罪一案,该案(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日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将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秦日红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其财产已被多起民事案件查封,目前尚未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1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秦日红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秦日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龚洪胜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