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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与梅建军、陈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梅建军,陈合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3410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经营者:何丽花。委托代理人:韩跃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建军。被告:陈合坤。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诉被告梅建军、陈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韩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建军、陈合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清水模板1,600张,每张62.5元,共计100,000元。被告给付转账支票100,000元,后该支票空头,被告取回。双方约定纠纷由甘区法院管辖。截止2008年4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71,500元,至今未付。二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2015年协议离婚。被告梅建军、被告陈合坤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4月16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黄国营与被告梅建军签订合同协议书,其内容如下:“甲方:梅建军。乙方:黄国营。自有甲方梅建军,责任人梅建军,所持支票于治涌(G/O)(S/2)00759998华夏银行大连西安路支行,于2008年4月16日,在乙方黄国营(大连市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购买建筑材料清水模板1,600张×62.5元=100,000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正,给付货款支票一张。支票号(G/O)(S/2)00759998,日期为2008年5月16日。到规定日期,乙方可把支票存入银行。若到时甲方支票出现空头、透支,没款或以其它理由拒付货款,甲方都属于经济诈骗行为,并甲方必须以货款的5倍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如果引起纠纷,乙方将诉讼至甘井子区法院审理。梅建军。甲方:梅建军。乙方:黄国营。”在该协议书下方,有如下手写字样:“备注:证明。因本张支票于2008年5月17日存入后出现空头,甲方梅建军取回本张支票((G/O)(S/2)00759998)。特此证明。梅建军。2008年5月20日。”2008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人民币371,500元。系:今挂大连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清水板全部结欠叁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以前的欠款单全部作废,此欠据单为准。欠款单位:梅建军。以后收款务拿回作废。”二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5年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据、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梅建军理应支付货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陈合坤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梅建军个人债务,理应与被告梅建军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建军、被告陈合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货款37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7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33元(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已预交),由被告梅建军、被告陈合坤负担。被告梅建军、被告陈合坤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斯利达物资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周凤春人民陪审员  谭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