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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佳圆畜牧场、张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佳圆畜牧场,张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佳圆畜牧场,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金川木坑村木坑路*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志永。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户籍登记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佳圆畜牧场与被执行人张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温民终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桂林赔偿12112.66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17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桂林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13日,本院向温州市住建部门、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张桂林名下无财产。2016年5月1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8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强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