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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与罗增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罗增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610号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攀峰。被告:罗增孝。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与罗增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增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紫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