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与罗增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罗增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610号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攀峰。被告:罗增孝。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与罗增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增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紫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