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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彪与孙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彪,孙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徐彪。被执行人孙学龙。申请执行人徐彪与被执行人孙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4800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0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孙学龙所有的苏F×××××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学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虽然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孙学龙所有的苏F×××××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但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