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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佑和与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佑和,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王佑和,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驻涟源市枫坪镇柏树村。申请执行人王佑和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佑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1357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61357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佑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佑和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