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林荣埊与被起诉人陈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799号起诉人林荣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林荣埊的民事诉状。林荣埊诉称,被起诉人陈健安于2016年5月20日向起诉人借款1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4日还,借款协议到期后,起诉人曾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讨,被起诉人均不予理睬。因此,被起诉人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偿还起诉人借款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人因与被起诉人订立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与借款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方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泉州市丰泽区辖区内,且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因此,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约定管辖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荣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璐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