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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右法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信用联社与与王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解除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右法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信玉,系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志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审理(2011)右法执字第496号、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右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志伟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06-1-06545乙)进行扣押;本院在审理刘万华诉王志伟、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右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志伟的上述房屋扣押;在执行刘万华诉王志伟、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3)右法执字第560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现因(2011)右法执字第496号、第497号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信玉)、(2013)右法执字第5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刘万华同意用被执行人王志伟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屋及院落(产权证号为06-1-06545乙、地号为9-2-18),按第二次流拍价186522.30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0)右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志伟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屋及院落(产权证号为06-1-06545乙、地号为9-2-18)的扣押;二、解除本院以(2012)右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志伟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屋及院落(产权证号为06-1-06545乙、地号为9-2-18)的扣押;三、解除本院以(2013)右法执字第560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志伟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屋及院落(产权证号为06-1-06545乙、地号为9-2-1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