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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李发容、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李发容,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水恒义,行长。被执行人:李发容,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李发容、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发容、王俊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