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天豪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天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雪,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天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同绪,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天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远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