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弛与林金发、吴亚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弛,林金发,吴亚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109-1号申请人:李弛,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055X。被申请人:林金发,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493。被申请人:吴亚团,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545。系被申请人林金发之配偶。申请人李驰诉被申请人林金发、吴亚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林金发、吴亚团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李驰以其所有的粤电渔42666号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粤电)船登(权)(2012)HY-200003号]一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金发、吴亚团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房地产,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二、查封申请人李驰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电渔42666号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粤电)船登(权)(2012)HY-200003号]一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林金发、吴亚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迪进人民陪审员 李树权人民陪审员 蔡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建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