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笑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笑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790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栋**号。法定代表人:董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恒。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笑颜,男,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笑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因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笑颜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志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