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龙海娇诉张秋、郭英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娇,张秋,郭英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566号原告:龙海娇,女,1983年9月28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系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秋,女,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郭英祁,男,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娇诉被告张秋、郭英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海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海娇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