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4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刑初13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由饶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临时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8月2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朱杰,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王庆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朱杰,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份,江苏省宿迁市久鼎工贸有限公司法人胡某与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朱某签订了定制密胺餐具供货合同,朱某按合同要求向胡某供货,至2013年12月30日胡某共欠朱某货款297202.27元。后被告人胡某谎称部分货发到美国地平线集团公司后对方因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并以改变联系方式及住址躲避,2015年六七月份,胡某将朱某给其发的48256元货物以2万元低价处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日常消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委托家属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认可,对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胡某能积极认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江苏省宿迁市久鼎工贸有限公司法人胡某与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朱某签订了定制密胺餐具供货合同,朱某按合同要求向胡某供货,至2013年12月30日胡某共欠朱某货款297202.27元。后被告人胡某谎称部分货发到美国地平线集团公司后对方因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并以改变联系方式及住址躲避,2015年六七月份,胡某将朱某给其发的48256元货物以2万元低价处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日常消费。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胡某到宿迁市公安局太湖路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胡某通过家属先退赔被害单位95000元,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胡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他是江苏省宿迁市久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的朱某,之后双方建立了加工儿童套餐盘的业务关系,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制作的儿童套餐盘是为美国地平线上海办事处做的,出口到国外。2013年6月,他让朱某所在厂为其加工儿童密胺餐具,2013年12月30前的餐具均出口到美国地平线公司,最后一批货价值48256元,收到货后未出口国外,陆续欠朱某厂货款297202.27元。2013件11月11日至2013年12月26日,美国地平线公司将胡某公司2013年的货款分6次打给他公司,约合人民币780550.392元,他以2013年7月份以后出口地平线公司的货出了质量问题,对方没有付款,货物没有退回为由,没有按约定给付朱某货款,朱某多次电话催要货款,后他更换了联系方式和住址,没有告诉朱某。最后一批未发出的货在2015年和别的产品一起按废料处理了,得款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他人欠款。2、被害单位代表人朱某陈述证明,他在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工作,2011年认识了胡某,胡某从他公司定制儿童4格密胺餐具,开始合作顺利,胡某能按时支付货款。2013年6月28日,胡某公司以传真方式给他厂下订单20万个密胺餐具,2013年12月28日,胡某公司发传真确认已收到部分货物,欠他厂货款258946.27元,对方要求把剩余48256元的货物送到后支付全部货款否则不再承担此项费用,2013年12月30日,他厂给对方发传真确定了在收到所有货款后给其开具发票,同时确认了对方总共收到春雷厂297202.27元的货物,胡某公司签字确认,自此之后对方没有给付货款,2014年4月,他和同村的盛某到江苏省宿迁市见过胡某一次,胡某称他的货已经发往美国的公司,承诺第二天给他部分货款,第二天他没有收到货款,胡某也联系不上了。3、证人胡某证言证明,他是胡某的父亲,胡某经营宿迁市久鼎工贸有限公司,给美国公司供货。久鼎工贸公司和河北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有业务来往,久鼎工贸公司自己生产密胺产品,当订单做不过来后放外加工。久鼎工贸公司是2008年成立,因胡某脑出血,2013年年底公司没人管理,久鼎工贸公司一直停业,他平时联系不上胡某。4、证人盛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他陪同朱某到江苏宿迁找胡某要货款,朱某用手机联系胡某,胡某不接电话,他们用当地宾馆的座机把胡某约出来,胡某说朱某的货已经发往外国,提出第二天给部分货款,第二天没有收到货款,也联系不上胡某了。5、证人曹某证言证明,江苏宿迁久鼎工贸公司的法人是胡某,对外销售货款结算都是由胡某负责。6、饶阳县公安局调取的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与九鼎公司订单复印件、货款确认传真复印件在案佐证。7、美国地平线集团公司关于和江苏宿迁久鼎工贸公司业务往来的说明及美国地平线集团公司负责订单和品质控制副总安丽丽打款凭证等证明,2013件11月11日至2013年12月26日,美国地平线公司将胡某公司2013年5月份以后的货款分6次打给他和久鼎工贸公司,约合人民币780550.39元,不拖欠九鼎工贸公司货款。8、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了江苏宿迁久鼎工贸公司的登记情况。9、饶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江苏宿迁久鼎工贸公司欠条、入库单、确认单在案佐证。10、饶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江苏宿迁久鼎工贸公司相关会计凭证在案佐证。11、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出所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侦破过程,证明被告人胡某2015年8月20日15时许到宿迁市公安局太湖路派出所投案,在宿迁市看守所临时羁押。12、被告人胡某与被害单位达成的还款协议,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胡某通过家属先退赔被害单位95000元,余款分期退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胡某予以谅解。13、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委托家属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经查,该意见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能积极认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返还饶阳县春雷塑料制品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爱江代理审判员  路洪建人民陪审员  杨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