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郭兆辉与梁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兆辉,梁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郭兆辉。被执行人梁爽。申请执行人郭兆辉与被执行人梁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