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亭荣与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亭荣,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248-1号原告:杨亭荣,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金磊,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楠,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亭荣诉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原告杨亭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亭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计3640元,由原告杨亭荣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源:百度“”